JD在美国的原名,起先和欧洲一样,叫做L.L. B.,其拉丁原文是Legum Baccalaureus,意即Bachelor of Law。后来因为希望反映出和美国其他专业人士相同的地位,才改称JD。美国的法学院由于必须要有四年制本科大学的学位才能申请,攻读又要再花三年,因此JD学位相当于七年制的本科学位,应当译作"法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