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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属于非移民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一切非欧盟国家的公民原则上不能移居德国。1978年德国制订了"入境和居留法",规定外国移民如果具备了以下条件:有固定的住所;掌握了德语;连续居留达5年以上;能独立维持生活;可以取得无限期的居留许可证。如果连续居留达8年以上,可以获得永久居留权。1979年取消了禁止外国移民配偶子女入境团聚的限制,规定移民配偶、16岁以下子女经过4年的等待期限后,可以移民团聚。
中国公民中如夫妇中的一方在德国已长期居留,可申请另一方赴德国团聚,前提是申请人应证明自己供养配偶的能力,而且配偶来德国后不得工作。中国公民同德国公民结婚,可由德国配偶出面办有关手续,赴德国团聚。
90年代以来,德国有关当局对我国已在德国的某些具有专业技术的人才,如德国公司或院校出面聘用,也有可能发放永久居留证和工作许可证。如当事人在我国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证和工作许可证,则德国驻华外交机构一律不予受理。
持有临时居留证的外国人,在德国居留满5年,并适应德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者,才能向外国人管理局申请永久居留德国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