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J-1签证豁免申请办法》第五条第2款及第3款中所指的“原单位审批”是指原单位须按表中要求签字盖章,并出具公函。除办法中有特别规定的外,原单位为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应由司局级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并出具公函,如XX大学,XX医院或XX研究所等;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是指这些部、委主管留学的司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则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出国留学工作的部门,一般为教育厅。上级主管部门只需在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无须出具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