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办理加急护照的条件,四条可加急事项为:(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四)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另外,《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护照的办理期限,规定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签发,大大缩短了办理时间,尤其是遗失补发护照的,从三个月缩短至十五日。
此外,近期做过整容手术的公民,可申请在护照上变更加注。对于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相貌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形的公民,可以办理变更加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