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访问日本时均需办理日本国签证。中国(除香港、台湾)尚未成为我国免除签证的对象地区,因此中国人访问日本,不管要逗留几天都必须提前办理好签证。
原则上,如果签证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符合要求即予以发给签证。
1. 申请人持有有效护照,并拥有回国或居住国的再入境权利及资格。
2. 提出的申请资料真实且符合规定。
3. 申请人在日本将从事的活动或身份、地位及停留时间符合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1951年政令第319号,以下称“入管法”)规定的在留资格及停留时间。
4. 申请人不符合入管法第5条第1项各条的任何一项。
请注意根据您的护照的类型、访问日本的目的、逗留时间等,手续和所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另外、本馆的签证手续原则上需要通过本馆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
(注)“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持有者必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另外,符合以下情况者,请直接与本馆领事部签证处(电话: 010-6410-6974)联系(咨询时间:周一到周五 14:00-16:30):
1. 国费留学生
2. 在中国长期居留的日本人的配偶的同伴签证
不住在本馆管辖地区之内者,请向所管辖的总领事馆、常驻办事处等联系。
办理短期商务、探亲・访友签证之外的赴日签证,首先需由日本国内的邀请人(单位)在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为签证申请人办理相关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签证申请人须在该证明书有效期内在所属日本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并入境日本,逾期自动作废。申請需要通过本馆所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
1.在留資格所需的材料
请注意根据在留资格种类,申请签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另外,根据签证审查的需要,有可能会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1)所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a)签证申请书(贴付照片,2寸白色背景)(PDF格式)
(b)护照
(c)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及申请人页)
(d)暂住证或居住证明(限户籍非本馆管辖范围者)
(e)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根据在留资格种类,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a)留学调查表
(b)学费支付者的在职证明
(c)毕业证明书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2.其他相关事宜
(1)手续费
200元
(2)审查所需天数
签证申请材料的审查一般需要4个工作日。根据具体情况,有时可能会延长审查时间。
3.有关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咨询单位
(1)日本大使馆领事部(签证处)
电话: 010-6410-6973
传真: 010-6410-6977
e-mail:ryoji@pk.mofa.go.jp
(2)日本法务省入国管理局网站
(http://www.moj.go.jp/NYUKAN/)(只有日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