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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熊孩子”违反纪律,学校是这么“治”的~

时间:2024-08-26 16:26:20 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华通华通留学】经常听到老师有这样抱怨:老师越来越难当,“熊孩子”越来越难教!

    对调皮捣蛋的学习进行惩罚吧,老师又要面对各种惩罚的“禁令”和社会舆论的苛责;放任不管吧,学生更加桀骜不驯,老师又要面对家长和学校的压力。所以不少老师陷入一个“管不是不管更不是”的尴尬境地。


    韩国:学生有权选择惩戒方式

    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于2010年公布了一项“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方案规定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 该法案对体罚的对象、原因、工具、部位都做了详细规定,并对实施体罚的程度、时机、方式做了严格限制。

    比如规定老师绝对不能用手或脚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实施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学生,且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并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 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如校内义务劳动)代替体罚,等等。

    这些规范化的做法,一方面可以减少乃至杜绝教师任意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对受罚学生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彰显体罚不在“惩”而在于“戒”的本义。

    日本:明确区分“惩戒”与“体罚”

    日本《学校教育法》总则第11条明文规定:“校长和教师,根据教育需要,可按照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属于体罚,需根据学生年龄、健康、身心成长状况以及该惩戒行为的场所、时间、环境、惩戒形式等综合判定。

    如果教师的惩戒属于身体侵害,例如殴打、脚踢;或者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例如长时间站立、正座等,则属于体罚、不被允许。但只要不是体罚的教育需要,则教师拥有惩戒权。例如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课堂中罚站在教室内;多完成一些学习课题或清扫任务;口头斥责多动学生、让其回到座位。此外,面对校园暴力,教师的阻止暴力或作为正当防卫的合理武力行为均不属于体罚。

    日本政府不允许教师仅因学生上课迟到或课堂松懈就禁止学生进入教室或轰出课堂,但如果是该学生的吵闹喧嚣影响到课堂进度、妨碍到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则教师可以将学生请出课堂。并且,教师一旦发现学生在课堂私自发送短信等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则可在与家长商谈的基础上,没收手机。

    英国:实施惩戒有准则

    2014年2月,英国教育部发布《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提出了管理和惩戒学生的官方建议。 要点包括教师及助教等学校人员均有权对学生在校内外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管理;惩戒管理过程中必须考虑安全和学生的权益;惩戒不应超过必要程度,重视奖励在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中的作用,在实施惩戒时要满足学生饮食、入厕等基本需要;并且,教师有权使用合理武力来阻止学生实施侵犯、伤害自己或者他人、损坏财物的行为。

    当学生的不当行为被确认后,学校应该依据行为准则实施合理而公平的处分,包括口头训斥、额外工作、罚写特定作业、权利的丧失(如不被允许参加学校的自由着装日)、参与社区服务(如捡垃圾、帮助收拾餐厅、擦除涂鸦)。在更极端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对学生处以短期或长期的停学。所有处分措施必须让教师、学生、家长清楚地了解。

    美国:主体多元化、程序严谨化

    在美国,各州制定的教育法律条文对惩戒主体和对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教育惩戒主体的多元性是美国的突出特点,合法的惩戒主体有家长专员、学校教辅人员以及社区学监。一般情况下,对于课后留校等比较轻微的惩戒可以由校长或其委派的教师等来进行,对于少于十天的停学处罚能由校长做出,校董事会则能做出超严重的开除惩戒。

    美国的惩戒类型主要包括口头训斥和劝告、约谈家长、禁止乘坐校车等无关法律的惩戒,以及留校察看、参加社区劳动、强迫其转学、被送到特殊教育学校等法律行为相关的惩戒方式。校内教育人员主要实施口头训斥等无关法律的惩戒,法律行为的惩戒则由学校联合校外机构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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